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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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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俗称315打假,以往出现的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等,这些都是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查出的有害食品,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一个保护公民消费权益的纪念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在每年公历的3月15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以及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知识


价格欺诈、霸王条款、收费陷阱、旅游宰客……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上演。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很难讨回公道,多会忍气吞声或自认倒霉。


最重要的还是商家的责任心与道德观,只有商家抛开唯利是图,坚持诚信经营,才能真正实现安全消费。那么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应该怎么办呢?


【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


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享受哪些权利


1.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


6.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


那是风流之徒的最好年华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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